AQ/T 4247-2015 水泥生產企業防塵防毒技術規范
- 發表時間:2022-09-03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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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生產企業塵毒防治的基本要求、選址與布局、工藝過程工程防護、個體防護、管理、應急措施、職業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水泥生產企業的防塵防毒設計和生產運行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9774 水泥包裝袋
GB 18068.1 非金屬礦物制品業衛生防護距離 第1部分:水泥制造業
GB 50295 水泥工廠設計規范
GB 50577 水泥工廠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
GB/T 16911 水泥生產防塵技術規程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Z/T 205 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職業健康監護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是以預防為目的,根據勞動者的職業接觸史,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醫學健康檢查和健康相關資料的 收集,連續性地監測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分析勞動者健康變化與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并及 時地將健康檢查和資料分析結果報告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以便及時采取干預措施,保護勞動者健 康。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 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離崗后醫學隨訪以及應急健康檢查。
[GBZ 188-2014,定義 3.1]
3.2
塵毒防治 control of dust and toxicant
加強各項防塵防毒的技術和管理措施,減少作業人員的職業病發病率。
4 基本要求
4.1 水泥生產企業防塵防毒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 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材料、工藝、 設備。
4.2 水泥生產企業防塵防毒工作應持續改進,不斷降低作業場所塵毒等有害物質濃度。
4.3 水泥生產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防塵防毒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 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并進行評價。
4.4 水泥生產企業設計應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產工藝,嚴禁新建和擴建濕法回轉窯、立波爾窯、干法中 空窯等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建設的水泥生產線。
4.5 水泥生產作業場所產生的粉塵、有毒物質及其他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限值應符合GBZ 2的 規定。
4.6 水泥生產企業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4.7 水泥生產企業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 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 選址與布局
5.1 選址應根據風向頻率及地形等因素確定。季風區水泥廠應布置在城鎮和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 向的上風側,主導風向區的水泥工廠應布置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5.2 水泥廠與周邊的城鎮和居民區之間的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GB 18068.1的規定。
5.3 生產區宜布置在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非生產區宜布置在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 風側,輔助生產區布置在兩者之間。
5.4 宜將產生嚴重職業性有害因素的設施遠離產生一般職業性有害因素的其他設施,應將車間按有無 危害、危害的類型及其危害濃度(強度)分開。
5.5 噪聲與振動較大的生產設備宜安裝在單層廠房內,當設計需要將這些生產設備安置在多層廠房內 時,宜將其安裝在底層,并采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
5.6 余熱鍋爐宜布置在熱負荷中心附近,應處于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5.7 煤粉制備車間宜采用獨立布置的方式。
5.8 污水處理設施宜布置在廠區的一側和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6 工藝過程工程防護
6.1 防塵
6.1.1 物料破碎
石灰石、砂巖、鐵礦石、石膏、熟料、煤、混合材料等物料破碎時,應采用袋式除塵器除塵。顆式破碎 機出口應連同輸送設備設吸塵罩。反擊式破碎機、錘式破碎機進料和出料口應采用密閉裝置,同時可增 設均壓管,以減少進出料口的粉塵飛揚。
6.1.2 原料粉磨
配料倉倉頂、倉底及輸送設備轉運點均應設除塵設施。磨機用預熱器或冷卻機廢氣作為烘干熱源 時,可與預熱器或冷卻機廢氣合用一臺除塵器,除塵系統應保溫。生料磨、水泥磨的除塵應采用袋式除 塵,其磨尾含塵氣體溫度接近露點溫度時,應采用有效的防結露措施。生料粉磨宜采用烘干磨,簡化工 藝,減少產塵點。煤磨系統的除塵應采用煤磨專用袋式除塵器或電除塵器,該除塵器應具有完善的防 燃、防爆、防靜電措施。除塵器本體包括灰斗嚴禁有易積灰死角,灰斗應設溫度檢測和定時振打裝置。 磨前喂料裝置應有防塵措施,磨尾卸料口和除塵器出灰口應裝鎖風裝置。
6.1.3 生料均化及入窯喂料
各類物料應設置專用儲庫,不得露天堆放,對臨時露天存放的物料應加蓋苫布或采取其他防塵措 施。生料均化庫庫頂和庫底、入窯系統輸送設備轉運點應設置除塵裝置。各粉料庫(倉)應在頂部卸壓 口安裝袋式除塵器。原料及熟料各庫底配料下料口應安裝吸塵罩,采用袋式除塵器進行凈化處理。儲 庫抓斗吊車司機室,應安裝空氣調節與凈化裝置,并配備必要的除塵設施。均化堆場堆料機宜選擇揚塵 低的設備,均化堆場應采用建筑密封。
6.1.4 煤粉制備
喂煤設備可采用定量式或定容式喂料機,并應采取人磨鎖風措施。煤粉的選粉宜采用動態選粉機, 粗粉下料管上應設鎖風裝置。煤粉系統的所有風管及刮板輸送機應減少拐彎,需拐彎時,應防止煤粉堆 積。除塵設備應選用煤磨專用的除塵器,并有防燃、防爆、防靜電及防結露等設施。
6.1.5 物料烘干
烘干系統應設置除塵裝置。烘干機除塵,可根據排放標準的要求選用袋式除塵器或電除塵器,除 塵器應采取防腐和防止結露的措施?;剞D式烘干機與吸塵罩的連接處,應嚴格密閉,其卸料口和除 塵器出灰口均須裝鎖風裝置。其他形式烘干機的除塵,應根據其設備性能和煙氣特性選擇相應的除 塵方案。
6.1.6 熟料燒成
6.1.6.1 塵源控制
采用先進的控制手段,嚴格控制各項工藝指標,建立穩定的熱工制度,保證窯的煩燒狀態連續、平 穩,風量波動小。廢氣處理系統可選用袋式除塵器或電除塵器。窯頭廠房應設置散熱和通風設施。熟 料冷卻機余風的除塵,宜采用電除塵器或袋式除塵器。
6.1.6.2 回轉窯
回轉窯窯尾除塵系統的大型袋式除塵器應符合GB/T 16911的要求,并采取措施保證在窯況異常 時仍能正常運轉,消除異常情況下的顆粒物排放。窯系統應密閉,窯的旋轉部分與固定裝置的連接處, 如筒體與窯頭、窯尾與煙室等的密封措施應定期檢查、維修,漏風、漏料應及時處理。算式冷卻機廢氣應 設電除塵器或袋式除塵器,凈化后排放。
6.1.7 輸送
物料輸送應盡可能選用密閉性能好的輸送設備。物料輸送過程中的排風除塵,可視具體情況采用 集中處理或分散就地處理。輸送設備轉運點、下料口的設計安裝,應盡可能降低物料的落差,并配備必 要的除塵設施。斗式提升機視高度,在一端或兩端分別設置吸風口,排風除塵。選用帶式輸送機時應進 行有效的密閉,可采用全封閉密閉罩,適當設置吸風口,密閉排風罩應開設清掃孔,也可在物料轉運處及 下料口設置局部密閉罩,進行排風除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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